李亚丽、霍春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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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397号案件名称
李亚丽、霍春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亚丽;霍春丽;朱士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397号原告:李亚丽,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霍春丽,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朱士斋,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原告李亚丽与被告霍春丽、朱士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李亚丽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丽撤诉。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子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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