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庆文、陈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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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2137号案件名称
侯庆文、陈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侯庆文;陈聪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2137号原告:侯庆文,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万生,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聪,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侯庆文与被告陈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侯庆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庆文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庆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庆文负担。审判员 符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梦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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