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文、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恢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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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恢76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建文、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建文;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饶俊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恢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建文,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居民,住湖北省枣阳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丁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南池回村7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20657722G。法定代表人:饶俊。被执行人:饶俊,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居民,住湖北省云梦县。申请执行人吴建文和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饶俊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湘128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原告吴建文与被告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所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及2019年2月12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由被告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吴建文资金1284838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4.35%从2019年2月12日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并赔偿原告吴建文违约金15000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饶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建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饶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饶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饶俊立即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6869元。执行过程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实现的债权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我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下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饶俊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的食品质量安全卫生保证金70000元。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向我院提请参与分配70000元的申请,2021年6月28日我院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一、债权人吴建文受偿金额为63031.41元;二、债权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受偿金额为6968.59元。2、经调查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饶俊的银行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通过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9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饶俊采取限制高消费,2020年7月27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饶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不再重复采取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饶俊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袁 勇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彬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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