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张伟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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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336号案件名称
刘鹏、张伟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鹏;张伟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336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张伟刚,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伟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伟刚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于2021年6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于2021年6月8日、8月25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信息、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3、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4、于2021年7月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对申请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53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 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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