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郦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杰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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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383号案件名称
长沙郦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杰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长沙郦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杰;陈丹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督383号申请人:长沙郦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水晶郦城A1栋。法定代表人:何小燕,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华,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君,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尹杰,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被申请人:陈丹,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申请人长沙郦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凯、胡佳丽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3日发出(2021)湘0182民督38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凯、胡佳丽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刘凯、胡佳丽在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182民督38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48元,由申请人长沙郦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未预缴)。审判员 易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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