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斌、唐国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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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04执821号案件名称
唐斌、唐国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唐斌;唐国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唐斌,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5日,住四川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唐国全,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唐斌与唐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川0904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国全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向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石 静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唐斌,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5日,住四川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唐国全,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唐斌与唐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川0904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国全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向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石 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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