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年与上海尚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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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800号案件名称
陈柏年与上海尚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柏年;上海尚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800号原告:陈柏年,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上海尚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康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柏年诉被告上海尚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柏年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年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刘景锋法官助理 张 令书 记 员 徐程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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