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5693号

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9/18 0:00:00在北京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生效的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火烈鸟文化娱乐中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5693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火烈鸟文化娱乐中心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56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法定代表人田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火烈鸟文化娱乐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李曙光,信息不详。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火烈鸟文化娱乐中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损失3300元及诉讼费、公告费。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前往被执行人北京火烈鸟文化娱乐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19号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处经营。经法院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火烈鸟文化娱乐中心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联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