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建兵、湖南春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1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2189号
  • 案件名称

    黄建兵、湖南春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黄建兵;湖南春城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2189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兵,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周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执行人:湖南春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志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24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申请,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兵与被执行人湖南春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南春城置业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了支付案款214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建兵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已向其做出履行承诺,考虑案件实际情况,黄建兵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21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寅斌审 判 员  严 曦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