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东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6民初20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民初2003号
  • 案件名称

    东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东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某某;马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6民初2003号原告:东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江南湖A1小区3号楼1单元14号车库。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被告:马某某,男,成年,其他自然信息不详,住黑龙江省东宁市。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经营场所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中华路45号。负责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东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马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东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孙某某已赔偿原告损失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解本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葛生磊书 记 员 丁 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