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冰冰、甘肃佰乐百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23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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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02执2386号之一案件名称
揭冰冰、甘肃佰乐百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揭冰冰;甘肃佰乐百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02执2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揭冰冰,男,汉族,1983年3月17日生,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甘肃佰乐百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江夏名城四期6号楼。法定代表人:何子龙,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揭冰冰与被执行人甘肃佰乐百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了(2021)甘1102民初2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揭冰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53000元、案件受理费563元及执行费695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31653.92元、案件受理费563元及执行费695元。尚有标的款21346.08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揭冰冰与被执行人甘肃佰乐百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102执238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甘肃佰乐百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揭冰冰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煜涵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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