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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家贵、汉寿佑康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2民初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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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266号
  • 案件名称

    唐家贵、汉寿佑康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唐家贵;汉寿佑康医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722民初2266号原告:唐家贵,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汉寿佑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沧浪街道西湖社区花园西路33号。法定代表人:徐波。原告唐家贵与被告汉寿佑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康医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家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佑康医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家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佑康医院公司支付唐家贵材料款和运输费用11132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佑康医院公司因进行装修升级、改造,需要购买材料,经他人介绍,佑康医院公司找到唐家贵为其运输砂石材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唐家贵向佑康医院公司交付砂石材料,佑康医院公司向唐家贵支付材料款和运输费用。截至装修完成,佑康医院公司应支付唐家贵材料款和运输费用11132元。因资金周转困难,佑康医院公司于2020年2月1日向唐家贵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佑康医院公司欠付唐家贵材料款和运输费用11132元。此后佑康医院公司一直未向唐家贵支付上述款项,唐家贵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佑康医院公司未予答辩。唐家贵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唐家贵提交的欠条、砂场销售单,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佑康医院公司因装修需要向唐家贵购买砂石,唐家贵于2019年2月至4月期间向佑康医院公司运输砂石。佑康医院公司装修完成后,双方经结算,佑康医院公司尚欠唐家贵六车砂石款共计11132元,之后佑康医院公司向唐家贵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本公司尚欠唐家贵装修材料(沙石)6车款(11132)壹万壹仟壹佰叁拾贰元”,佑康医院公司在欠款人处盖章,佑康医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波在负责人处签名,落款时间为2020年2月1日。佑康医院公司出具欠条后,未向唐家贵支付所欠砂石款。本院认为,佑康医院公司向唐家贵购买砂石,唐家贵向佑康医院公司交付砂石后,双方进行结算,佑康医院公司向唐家贵出具欠条一张,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唐家贵已按约向佑康医院公司交付了砂石,佑康医院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砂石款,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唐家贵可催告佑康医院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偿还,佑康医院公司在唐家贵起诉后至今仍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唐家贵起诉要求佑康医院公司支付砂石款1113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佑康医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对唐家贵的诉讼请求,本院全部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汉寿佑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家贵支付砂石款111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汉寿佑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向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谈春艳书 记 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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