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晶、乌云道尔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621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621号之三案件名称
刘晶、乌云道尔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晶;乌云道尔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6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晶,女,1988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乌云道尔吉,男,1984年03月3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乌云道尔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乌云道尔吉向申请执行人刘晶给2625元,但被执行人乌云道尔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乌云道尔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085e9858eb1b71376c3de5d18wx.tenpay.com)内存款252.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萨其如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萨 如 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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