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晶、乌云道尔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621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62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刘晶、乌云道尔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晶;乌云道尔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6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晶,女,1988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乌云道尔吉,男,1984年03月3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乌云道尔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乌云道尔吉向申请执行人刘晶给2625元,但被执行人乌云道尔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乌云道尔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085e9858eb1b71376c3de5d18wx.tenpay.com)内存款252.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萨其如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萨 如 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