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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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29号案件名称
齐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齐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女性,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性,汉族,住铜川市新区。本院执行的齐某某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民终398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于2021年07月27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齐某某支付案件款22024.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30元。但被执行人王某某仍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递交还款计划,计划如下:一、确认标的22024.74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王某某承诺,自2021年10月起每月2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齐某某支付100元,直至案款清偿完毕为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上述还款计划,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23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204执10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佳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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