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张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15民申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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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民申691号案件名称
杨俊、张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俊;张洪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民申6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俊,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骈天民,河南慎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洪伟,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再审申请人杨俊因与被申请人张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5民终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俊于2021年9月16日以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俊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俊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张 勇审 判 员 李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春丽书 记 员 刘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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