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高君、赵太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0329民初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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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9民初561号案件名称
黄高君、赵太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黄高君;赵太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0329民初561号原告黄高君,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被告赵太刚,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日期2021年8月20日开庭日期2021年9月8日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欠款1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承诺一个星期归还,现已经两年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近一年已经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故依法诉至法院。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提供证据,本庭视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查明事实2019年11月份,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1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本院意见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欠原告借款13000元未返还,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已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主文被告赵太刚返还原告黄高君借款13000元。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26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赵太刚负担。申请执行上述应付款,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二年内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月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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