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冯连第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恢72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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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恢72号之二十案件名称
陈新、冯连第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新;冯连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恢72号之二十申请执行人陈新,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冯连第,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陈新与冯连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4民初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连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冯连第给付欠款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5元及执行费415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冯连第银行存款3293.52元,并于2021年6月10日返款申请人陈新,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冯连第名下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冯连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冯连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借款276706.48元、案件受理费3505元及执行费4153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某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佩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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