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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19)沪03破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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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沪03破76号
  • 案件名称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庄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3破76号申请人:上海庄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24日,上海庄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未接管到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等,未接收到任何财产,无破产财产可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更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宣告上海庄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依法开展的对债务人履职调查,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的任何财产,本案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债权人的情况,管理人已经报告债权人会议。据此,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上海庄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上海庄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郭大梁审 判 员 刘 琳审 判 员 姚 磊法官助理 李 想书 记 员 李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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