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峰、齐国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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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619号案件名称
吴志峰、齐国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志峰;齐国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峰,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齐国文,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吴志峰诉齐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国文未履行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3民特3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吴志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5834元,未执行25834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齐国文名下有位于呼图壁县房产一套。但申请人申请暂不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齐国文已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吴志峰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齐国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纪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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