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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峰、齐国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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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619号
  • 案件名称

    吴志峰、齐国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吴志峰;齐国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峰,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齐国文,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吴志峰诉齐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国文未履行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3民特3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吴志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5834元,未执行25834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齐国文名下有位于呼图壁县房产一套。但申请人申请暂不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齐国文已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吴志峰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齐国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纪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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