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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长合、刘乃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321财保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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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1财保471号
  • 案件名称

    彭长合、刘乃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沂南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彭长合;刘乃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21财保471号申请人:彭长合,男,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乃喜,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蒙阴县。申请人彭长合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乃喜所有的鲁QA××**号三轮汽车,保全价值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担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乃喜所有的鲁QA××**号三轮汽车,保全价值20000元。案件申请费220元,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承担;若提起诉讼的,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应当仲裁不依法提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万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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