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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辉、蓬溪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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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1015号
  • 案件名称

    胡光辉、蓬溪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胡光辉;蓬溪县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1015号移送执行人:蓬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10084981499。法定代表人:刘晓龙,该院院长。被执行人:胡光辉,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移送执行胡光辉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800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扣划其银行存款503.01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国江审判员  唐 权审判员  杨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致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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