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光辉、蓬溪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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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1015号案件名称
胡光辉、蓬溪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光辉;蓬溪县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1015号移送执行人:蓬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10084981499。法定代表人:刘晓龙,该院院长。被执行人:胡光辉,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移送执行胡光辉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800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扣划其银行存款503.01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国江审判员 唐 权审判员 杨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致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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