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5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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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5055号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管某1;管某2;管某3;管某4;管某5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5055号原告:李某1,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被告:李某2,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哲,男,200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东港市。被告:李某3,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被告:管某1,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港市。被告:管某2,男,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淑清,女,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被告:管某3,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被告:管某4,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被告:管某5,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元宝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管某1、管某2、管某3、管某4、管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管某5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管某5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对被告管某5的起诉。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春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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