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明华与被执行人崔干军;关翠英(2015)襄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所执行的300000元及利息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024执恢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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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4执恢37号案件名称
乔明华与被执行人崔干军;关翠英(2015)襄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所执行的300000元及利息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鄢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乔明华与被执行人崔干军;关翠英(2015)襄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所执行的300000元及利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鄢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024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乔明华与被执行人崔干军、关翠英(2015)襄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所执行的3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0执协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豫1024执恢37号案件由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故此案依法终结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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