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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明华与被执行人崔干军;关翠英(2015)襄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所执行的300000元及利息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024执恢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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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24执恢37号
  • 案件名称

    乔明华与被执行人崔干军;关翠英(2015)襄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所执行的300000元及利息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鄢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乔明华与被执行人崔干军;关翠英(2015)襄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所执行的300000元及利息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鄢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024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乔明华与被执行人崔干军、关翠英(2015)襄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所执行的3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0执协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豫1024执恢37号案件由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故此案依法终结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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