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桦与陈文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2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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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2779号案件名称
周桦与陈文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周桦;陈文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2779号申请执行人周桦,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陈文芳,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周桦与陈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4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桦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文芳归还借款450000元并支付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文芳名下有浙BFXXXX、浙BRXXXX、浙BAXXXX汽车,因未能实际控制,故现不具备处分条件。除此之外,经本院通过相关银行、证券、车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文芳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周桦,申请执行人周桦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文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勇刚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武 博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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