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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林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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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418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林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林某;杨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4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富力城小区。身份证号码:2102831987********。委托代理人:乔某,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某,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51975********。被执行人:杨某,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51976********。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77万元及利息,诉讼费8358元,执行费10184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金6510元,尚拖欠本金76349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将被执行人林某、杨某名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街道××单元××号(房权证号:20××**,建筑面积:137.84㎡)的房屋;(2)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房权证号::20××**建筑面积:393.37㎡)的房屋;(3)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三家屯(房权证号:2:20××**筑面积:9.16㎡)的房屋;(4)庄河市鞍子山乡(房权证号:20:20××**面积:2300.08㎡)的房屋;以及被执行人林某名下的坐落于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层(房权证号:20×:20××**积:340.01㎡)的房屋;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坐落于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层(房权证号:20××:20××**:340.01㎡)的房屋,予以查封(抵押,暂不宜处理)。将被执行人林某名下的辽B×××**号奥迪牌车籍,予以查封(抵押,暂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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