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同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天怀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3财保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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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财保195号案件名称
河北同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天怀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河北同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天怀;王怀亮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财保195号申请人:河北同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金水湾**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3MA07ME2C2G。法定代表人:韩明光,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天怀,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申请人:王怀亮,男,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申请人河北同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天怀、王怀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天怀、王怀亮名下财产价值中的61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同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王天怀、王怀亮名下财产价值中的61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悦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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