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44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4406号案件名称
大连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艳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440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卫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辽宁常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旗,辽宁常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秀艳,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204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秀艳存款5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如需再次续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翠英、姜郑伟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468号 下一篇 许春霞、许金秀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304民初3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