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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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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681号
  • 案件名称

    韩某某、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韩某某;沈某某;尤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1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 被执行人沈某某,女。 被执行人尤某某,男。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尤某某、沈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921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尤某某、沈某某、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志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侯晨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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