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6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681号案件名称
韩某某、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韩某某;沈某某;尤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1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 被执行人沈某某,女。 被执行人尤某某,男。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尤某某、沈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921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尤某某、沈某某、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志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侯晨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周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984号之一 下一篇 陆小平、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