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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迪红、胡朝冬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23民初4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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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23民初4167号
  • 案件名称

    唐迪红、胡朝冬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唐迪红;胡朝冬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23民初4167号原告:唐迪红,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胡朝冬,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唐迪红与被告胡朝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唐迪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迪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小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欣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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