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迪红、胡朝冬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23民初4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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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23民初4167号案件名称
唐迪红、胡朝冬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唐迪红;胡朝冬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23民初4167号原告:唐迪红,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胡朝冬,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唐迪红与被告胡朝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唐迪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迪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小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欣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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