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通、陈金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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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1346号案件名称
罗通、陈金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罗通;陈金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罗通,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申请人妻子)被执行人:陈金毅,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申请执行人罗通与被执行人陈金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罗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金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2日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第一次网络查控,于2021年6月2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于2021年6月9日向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8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综上,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刚审判员 陈 柯审判员 易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泽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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