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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悦、大连艾米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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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318号
  • 案件名称

    张悦、大连艾米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悦;大连艾米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318号原告:张悦,女,汉族,住址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大连艾米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U2476XA,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广场6C-3号。法定代表人:刘宏伟。原告张悦诉被告大连艾米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由原告张悦承担。审判员  孙云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姗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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