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辉、张风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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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118号案件名称
陈长辉、张风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长辉;张风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118号申请人:陈长辉,男,1964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张风霞,曾用名张娟娟,女,198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陈长辉与张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风霞未履行(2021)豫122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长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风霞履行了生效判决的全部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1执1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李晓光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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