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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韩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7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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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78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红、韩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红;韩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7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红,女性,1982年09月07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韩书,女性,1987年06月22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执行张红与韩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书在抚顺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书的抚顺银行6230991899001753774号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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