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恩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8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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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8038号案件名称
保定市恩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保定市恩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8038号原告:保定市恩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红墙街30号门脸。法定代表人:张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建,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原告保定市恩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恩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恩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恩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保定市恩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紫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 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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