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锦州市宝丰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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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922号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锦州市宝丰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锦州市宝丰实业有限公司;吕宝玉;韩丽敏;李树森;陈玉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9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营盘北街3号六层601-620室、七层局部。负责人:胡宝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锦州市宝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九道岭镇罗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吕宝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宝玉,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韩丽敏,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李树森,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陈玉秋,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70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锦州市宝丰实业有限公司、吕玉宝、韩丽敏、陈玉秋、李树森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市宝丰实业有限公司、吕玉宝、韩丽敏、陈玉秋、李树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市宝丰实业有限公司、吕玉宝、韩丽敏、陈玉秋、李树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市宝丰实业有限公司、吕玉宝、韩丽敏、陈玉秋、李树森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莹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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