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王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91民初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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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91民初1291号案件名称
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王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王兴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91民初1291号原告: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街道蚂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街道蚂蚁村。法定代表人:穆炯,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兴,男,汉族,1957年6月26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镇蚂蚁村911号,身份证号:210724195706264018。原告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街道蚂蚁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树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街道蚂蚁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穆炯,被告王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将所承包的土地1.8亩退还给原告;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原告将本村杨家坟机动地承包给居住在本村的被告王兴1.8亩,承包期限四年,自2017年—2020年,承包费720元,承包费一次交清。合同期满后,原告通知被告该土地不再承包,要收回土地分配给新出生人口,但被告不予退还土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1、2021年7月21日潘铁生出具的说明,2、协议合同。被告庭审辩称,我不同意退还土地,2001年就应该给我分地,村委会给与我同样的其他人分了土地,所以不同意将地交回来。2015年的时候,我找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村上给我补分了地,我耕种了两年之后,将我耕种的土地要回去了,不属于我的地了,属于机动地,村委会又承包给我,每亩地100元,共计1.8亩,共计720元,当时交钱的时候没给我收据,同时也没有说交4年的钱,说让我耕种10年之后再说。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赵福林和李盈共同出具的说明。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协议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据效力。本院据此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3月,被告王兴在原告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街道蚂蚁村民委员会承包了本村十一组杨家坟机动地1.8亩,承包期限为4年,自2017年开始至2020年,土地承包费为每年每亩100元,四年承包费一次性交清。被告王兴交纳土地承包费720元。原告提供的“协议合同”中载明:经过双方研究决定,现将十一组杨家坟机动地转包给三户,其中金连成1.8亩,王兴1.8亩,王占伟1.5亩,每户四年(2017—2020年),折合人民币金连成720元,王兴720元,王占伟600元,这四年承包费一次交清,合计2040元。特此说明。被告王兴在承包人处签名确认,该承包人处另有案外人金连辉、王占伟签名;在代表处有潘铁生、李盈、郭永良等四人的签名。承包期限届满后,至原告提起诉讼时止,被告王兴未将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王兴在原告处承包土地1.8亩,被告在交纳了土地承包费后,应当按照承包期限经营管理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届满后,被告应当按时将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原告。在诉讼中,被告对每亩土地每年的承包费100元无异议,依据被告交纳的土地承包费数额及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结合原告提供的协议合同,可以认定被告承包土地的期限为四年,现被告承包土地的期限届满,被告应当将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原告。关于被告庭审中提出的原告同意耕种10年的答辩意见,原告予以否认,被告王兴又未能提供证据,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在2021年度耕种的农作物收割完毕后将所承包的位于锦州滨海新区娘娘宫街道蚂蚁村杨家坟的1.8亩土地返还给原告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街道蚂蚁村民委员会。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薛娇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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