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82执保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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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保225号案件名称
郭某某、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郭某某;江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82执保225号申请人:郭某某,女,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江某某,东莞市寮步嘉美玩具厂业主,住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南门新村。申请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冻结了被申请人江某某的银行账户,未足额冻结,该案作部分保全结案。特此通知。审 判 员 欧小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朱志军书 记 员 阳 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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