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茹冰与义乌市新视线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9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943号
  • 案件名称

    周茹冰与义乌市新视线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周茹冰;义乌市新视线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943号     原告:周茹冰,女,198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娟,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被告:义乌市新视线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相宜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782564415463B。法定代表人:张国中。原告周茹冰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新视线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周茹冰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茹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茹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茹冰负担。  审    判    长      曹    柯   审    判    员      王 雁 苗  人 民 陪 审 员      覃    柱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龙 美   书    记    员      李 虹 江    -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