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裕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与马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特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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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特263号案件名称
北京嘉裕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与马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北京嘉裕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马强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特263号申请人:北京嘉裕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双桥路3号五层。法定代表人:谭剑,营运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男,北京嘉裕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英,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强,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女,1982号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北京嘉裕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以下简称嘉裕双桥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嘉裕双桥分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5155号仲裁裁决书,本案申请费由马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嘉裕双桥分公司所处电影业具有行业的特殊性,每到法定节假日是其工作最为繁忙的时侯,作为店长的马强多需要在这样的日子到岗来主持工作,为了尊重劳动者的自身意愿及身体健康情况,公司结合行业自身特点为劳动者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一种是按照法律规定,每在法定节假日当日出勤一天的,向其支付当日三倍工资,另一种是每在法定节假日出勤一天的,就可以享受带薪休假两天,核算下来也是每出勤一天支付3倍工资。本案劳动者马强选择了第二种方式,马强虽然否认上述事实,但是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仲裁支持马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第二,关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工资差额问题。公司已经在2021年3月份向马强发放了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工资差额9147.8元。至此,马强在职期间工资全部支付完毕。马强辩称,同意仲裁结果,不同意嘉裕双桥分公司的申请请求及理由。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3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5155号裁决书,裁决:1.北京嘉裕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马强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1627.59元;2.北京嘉裕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马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298.85元;3.北京嘉裕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马强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3410.8元;4.驳回马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审查中,嘉裕双桥分公司提交薪酬发放条,证明马强的2020年8月和9月的工资于2021年3月进行了补发。马强对此不认可。马强主张亦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马强不服仲裁裁决已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现嘉裕双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嘉裕双桥分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嘉裕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北京嘉裕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金妍熙审 判 员 郑吉喆审 判 员 张海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世洋法官助理 俞 洁书 记 员 赵 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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