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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钢生、蒋瑞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3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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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3910号
  • 案件名称

    唐钢生、蒋瑞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唐钢生;蒋瑞林;熊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3910号原告:唐钢生,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蒋瑞林,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熊军,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唐钢生与被告蒋瑞林、熊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唐钢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钢生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钢生负担。审 判 员  黄登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江艳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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