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钢生、蒋瑞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3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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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3910号案件名称
唐钢生、蒋瑞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唐钢生;蒋瑞林;熊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3910号原告:唐钢生,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蒋瑞林,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熊军,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唐钢生与被告蒋瑞林、熊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唐钢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钢生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钢生负担。审 判 员 黄登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江艳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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