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君、王其亮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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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911号案件名称
陈君、王其亮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君;王其亮;杨勇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911号原告:陈君,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玲,湖南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其亮,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杨**,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金花,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杨**之妻。原告陈君与被告王其亮、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陈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君负担。审 判 长 王志超审 判 员 王稳石人民陪审员 吉海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毛婷婷书 记 员 胡雅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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