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南职业考试咨询有限公司、郭文萍等刘福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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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4186号案件名称
新疆科南职业考试咨询有限公司、郭文萍等刘福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新疆科南职业考试咨询有限公司;郭文萍;刘福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科南职业考试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9号卫生巷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臻,新疆桂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文萍,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七师123团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强(郭文萍丈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原审被告:刘福江,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上诉人新疆科南职业考试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文萍、原审被告刘福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郭文萍以刘福江出具内容为“新疆科南刘福江(老师)今收到郭文萍地质工程(专科)(中国地质大学)学费捌仟伍佰元正”的《收据》,要求科南公司及刘福江退还学费,因一审中科南公司、刘福江未到庭,对于双方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履行情况均未查明,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科南职业考试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5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谭建艳审判员 黄淑梅审判员 王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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