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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三和汇富酒业商行、洞口县遇见餐吧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5民初2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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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865号
  • 案件名称

    洞口县三和汇富酒业商行、洞口县遇见餐吧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洞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洞口县三和汇富酒业商行;洞口县遇见餐吧;邓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5民初2865号原告:洞口县三和汇富酒业商行,住洞口县经济开发区(邵阳嘉鼎木业有限公司院内)。经营者:肖楚,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伟,该公司职工。被告:洞口县遇见餐吧,住洞口县文昌街道沿江大道绿景A5-103-105号。经营者:邓杰,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邓杰,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洞口县三和汇富酒业商行与被告洞口县遇见餐吧、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洞口县三和汇富酒业商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洞口县遇见餐吧、邓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洞口县三和汇富酒业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123696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迟延履行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未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供应商与客户关系。从2019年6月开始,原告陆续提供啤酒给被告洞口县遇见餐吧。2020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对账单,确认被告截至2020年12月10日共欠原告货款123696元,由被告邓杰签字确认。被告邓杰系个人经营洞口县遇见餐吧,故依法应当对被告洞口县遇见餐吧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约提供货物,二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洞口县遇见餐吧、邓杰均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洞口三和汇富酒业商行与遇见往来对账明细、送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洞口三和汇富酒业商行与遇见往来对账明细及送货单符合证据规则要求,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洞口县遇见餐吧自2019年6月开始陆续向原告购买啤酒。2020年12月11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洞口县遇见餐吧共欠原告洞口县三和汇富酒业商行货款123696元,被告邓杰在对账明细上签字确认。结算后,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货款。另查明,被告洞口县遇见餐吧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邓杰。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洞口县遇见餐吧在原告洞口县三和汇富酒业商行处购买啤酒,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双方经过结算,被告邓杰在对账函上签字确认被告洞口县遇见餐吧尚欠原告货款123696元。被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36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洞口县遇见餐吧、邓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洞口县遇见餐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洞口县三和汇富酒业商行支付货款1236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货款1236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洞口县三和汇富酒业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计1387元,由被告洞口县遇见餐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水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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