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大胜、吴庆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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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1006号案件名称
田大胜、吴庆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田大胜;吴庆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田大胜,男,生于1944年1月26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吴庆明,男,生于1964年12月15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大胜与被执行人吴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庆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田大胜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案现中止执行,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9)鄂2827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吴庆明有偿还能力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田大胜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人民陪审员 邓春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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