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与杭慧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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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363号案件名称
杨伟与杭慧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伟;杭慧;杨维民;乔星;尤镇江;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36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艳莉,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伟,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杭慧,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维民,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乔星,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尤镇江,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伟、杭慧、杨维民、乔星、尤镇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8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截止2019年10月17日已产生利息及罚息124496.19元,从2019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53‰计算罚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050元,执行费5920元;但被执行人杨伟、杭慧、杨维民、乔星、尤镇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伟、杭慧、杨维民、乔星、尤镇江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杨伟、杭慧、杨维民、乔星、尤镇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杨伟的银行账户存款675.16元、杭慧的银行账户存款931.83元,被执行人杨维民的微信金额3605.14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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