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佟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32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3214号案件名称
张静、佟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静;佟威;温泽;刘秀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3214号申请执行人:张静,男,住所地:海城市。被执行人:佟威,女,住所地:海城市。被执行人:温泽,男,住所地:海城市。被执行人:刘秀玲,女,住所地:海城市。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执行人佟威、温泽、刘秀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381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在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明审判员 吕兴强审判员 成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思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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