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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路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6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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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66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路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路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负责人: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被告:路振,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与路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路振名下坐落牡丹江市爱民区铁路红日小区44栋,房产图号为390-470-3/1-16-000101,建筑面积353.46平方米商服;坐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铁路红日小区44栋,房产图号为390-470-3/1-16-000102,建筑面积369.27平方米商服两处,首封法院系肇东法院,肇东法院系诉中查封,该案目前暂未审理终结,无法移送执行权。申请执行人知悉此事后表示认可,并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待首封法院审理终结后再恢复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02执6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本裁定生效后两年。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刘长波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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