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期灯、杨秋英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31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3180号案件名称
杨期灯、杨秋英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期灯;杨秋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案件缘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3180号原告:杨期灯,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杨秋英,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成伟,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桔城东路56号。负责人:王海剑。原告杨期灯、杨秋英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杨期灯、杨秋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期灯、杨秋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期灯、杨秋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期灯、杨秋英负担。审 判 员 黄五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丽丽书 记 员 黄宗泉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