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松林、张庆隆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民终1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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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民终1690号案件名称
卢松林、张庆隆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卢松林;张庆隆案件缘由
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民终169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卢松林,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庆隆,男,194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卢松林、张庆隆因诉湘潭市新景家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3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卢松林、张庆隆上诉称,当公民遇到悖逆法律规定的事实行为而无法自救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赋予公民的请求权、话语权和抗辩权而诉求法院公正判决,应该是合理合法的,而不应该“不予立案”。请求撤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3244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受理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湘潭市新景家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由第二届业委会作述职报告;2.判令被告无条件全面接受第二届业委会工作移交;3.判令被告为业主清算原物业公司给小区造成的损害;4.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可以由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不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有权终止其委员资格:(四)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规定,规定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职责及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不满的救济途径。因此,上诉人卢松林、张庆隆请求法院责令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等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上诉人可依法寻求其他渠道进行救济。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审 判 员 杨爱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语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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