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4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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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4704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勇;肖长艳;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三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4704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灿,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肖长艳,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卯镇芒令村委会户岛村民小组芒广坝。法定代表人:王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三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大路355号。法定代表人:张欲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洪涛,上海市汇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三一路1-1号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研发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黄建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灿,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肖长艳、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三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勇、肖长艳、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三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勇、肖长艳、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三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45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55.5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人民陪审员 谢跃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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